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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旧工程机械备案工作的通知三坐标

时间:2022/07/07 17:03:36 编辑:

关于加强旧工程机械备案工作的通知

质检检函[2004]4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旧工程机械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我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进口旧工程机械的现象日趋增多。为确保进口旧工程机械使用安全和质量,总局于2004年4月1日发布了第38号公告,规定目录所列进口旧工程机械等报总局备案。除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的一般要求外,对进口旧工程机械备案另作如下要求:

1、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在2004年4月1日前签发的备案书仍然有效,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必须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进口旧工程机械原则上均需实施装运前预检验,且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专家意见,工程机械的使用年限通常为10年,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旧工程机械不予备案。

4、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必须设立产品责任人或授权代理机构负责二手机械的售后维修服务,并按总局53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认定,备案申请时提交售后服务承诺。

5、对一个备案申请中有多台旧工程机械时,产品清单中要逐台列明。

6、申请人应提供旧工程机械的原使用地官方(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同时还要提供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和使用说明书。

此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遵照执行,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200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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